來源:幼教網 2016-06-24 11:11:00
寶安區2016年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小一招生公告
(一)學位類型
第1類:寶安戶籍,學區購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學區合法產權房或祖屋,且產權份額≥51%;或父母享受政府出售的人才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下同)。
第2類:深圳其他區戶籍,學區購房。
第3類:寶安戶籍,學區租房(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學區租房且經過備案,下同)或有特殊住房(含自建房、軍產房、集資房、集體宿舍等,下同),并且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無產權房(提交房產信息登記部門在入學當年出具的無房證明)。
第4類:非深戶籍,學區購房。
第5類:寶安戶籍,學區租房或有特殊住房,不提交無房證明。
第6類:深圳其他區戶籍,學區租房或有特殊住房,并且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無產權房(提交房產信息登記部門在入學當年出具的無房證明)。
第7類:深圳其他區戶籍,學區租房或有特殊住房,不提交無房證明。
第8類:非深戶籍,學區租房或有特殊住房。
(二)積分辦法(分兩種,分別為深圳戶籍學生和非深戶籍學生。)
1.深圳戶籍學生:按照在學區居住時間積分
按申請學生家庭在學區連續居住的時間(月份)來積分,居住每滿1個月積1分。
計算居住時間的起始日期是:提交合法產權證明材料的,以發證日期為準;提交租賃憑證證明材料的,以辦理租賃憑證時登記備案的落款日期為準;提交特殊住房證明材料的,以社區或所在單位和街道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顯示的入住日期為準。計算居住時間的截止日期是:學位申請開始當月最后一天(3月31日,下同)。積分不封頂。
2.非深圳戶籍學生:按照社保或經營時間及計生情況積分
非深圳戶籍學生的積分包括社保或經營時間積分與計生積分兩項,兩項積分之和為其有效積分。
(1)社保或經營時間積分:申請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深圳市有繳納社保的,按父或母在本市繳納工傷險的累計時間計算積分;屬于經商辦企業未繳納社保的,按照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入股或企業設立時間計算積分(孩子的父或母需為股東、合伙人、投資人,不能僅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父母有一方及以上是深圳戶籍的,經申請人申請,可以以父母戶籍遷入深圳的時間計算積分。每滿一個月積1分,時間計算到學位申請開始當月最后一天。積分不封頂。
(2)計生情況積分:獨生子女積60分,其他政策內子女積30分,政策外子女本項目不積分。
三、招生對象
(一)小學一年級招生對象
小學一年級的招生對象為年滿六周歲(2010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學習能力,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深圳市戶籍兒童;
2.符合市政府“1+5”文件的規定,父母在深圳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相關真實、有效證明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
3.經認定的區級以上高層次人才等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人員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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