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漢家長幫論壇 2017-10-11 14:44:36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記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供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查詢。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10日發布的《武漢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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