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07-01 11:37:17
6月10日前,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對申請人積分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其中分數相同者按指標體系中的“指標編號”順序依次進行比較排名。
(五)網上填報志愿。6月21日-6月27日,各申請人登陸“天河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錄取系統”(網址:待定)填報志愿,每人限報一個志愿。
(六)確定公辦學位。區教育局根據區來穗人員管理局提供的名單及申請人志愿填報情況,在公辦學位招生計劃以內,按照“積分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確定隨遷子女入讀學校并予以公示。
其中,符合在天河區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在天河區勞動就業連續滿5年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初中學位的隨遷子女需具備我區小學完整6年學籍),優先安排公辦學校學位。
(七)報到注冊。各錄取學生在“天河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錄取系統”平臺自行打印《錄取通知書》,并憑《錄取通知書》于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且該入學申請人本年度參與積分申請所獲得的積分自動失效。
第七條通過本辦法獲得公辦學位、但不服從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學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自行選擇到其他學校就讀的,不得享受財政補助。不參加積分入學申請、不符合積分入學申請條件或參加積分入學申請未獲得公辦學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自行選擇到民辦學校報名入學。
第八條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入讀公辦學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立即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和申請的公辦學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區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九條按照本辦法獲得公辦學位的學生,在其小學或初中學段就讀期間,區教育局不再受理該生轉學至區內其他學校的申請。
第十條本辦法由區教育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實施期間,若上一級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臺有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新政策,則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另行調整。
附件:廣州市天河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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