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蘇州站 作者:章魚菌 2018-08-03 19:30:41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并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市區戶籍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需民政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門調動,并被市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市區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市區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參加我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非市區戶籍人員,憑積分戶籍準入卡到申請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四條本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一)至第(十一)項以及第五條第(四)項中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市區范圍內的以下住所:
(一)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
(二)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不包括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房除外)、非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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