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12-14 19:31:14
2、合法穩定住所:
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認定為在我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1)申請人及其父母在本區擁有獨立產權住房的(須提供《房地產權證》或購房按揭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國土房管部門提供的查冊證明)。
(2)在我區有連續合法租賃住房,且截至截止日期,已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登記(須提供租賃房屋所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蓋章的房屋租賃合同)。
(3)同一合法穩定住所5年內只接受1人申請學位。
3、合法穩定職業:指來穗人員在我區范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正式生效,并同時在我區人社部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辦理了就業登記,且參加積分申請時合同仍然生效;或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他合法商業活動,并依法納稅,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在我區從事個體經營或其它合法商業活動。
申請人父母的勞動合同和從事合法個體、商業活動年限可以連續累計。
4.連續繳納社保年限的計算
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年限。凡繳納社會保險時限計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必備條件的申請人,于2016年5月1日起,通過海珠教育信息網下載打印《2016年海珠區來穗人員子女申請公辦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學位積分表》(以下簡稱《積分表》),按要求填寫后,攜帶有關材料自行到現居住地所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和計生部門審核蓋章。
(二)申請小學一年級學位的申請人需于2016年5月22-23日,攜帶《積分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選定的公辦試點小學報名參加該校的積分排序;申請初中一年級學位的申請人需于2016年5月23-24日,攜帶《積分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選定的公辦試點中學報名參加該校的積分排序;逾期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視為未提交。
(三)申請人只能選定1所公辦試點學校參加積分排序,否則取消當年參加積分入學的申請資格。
(四)各公辦試點學校分別接受申請,計算積分結果,將積分計算結果從高至低排序,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五)對本人的公示積分有異議的申請人,于公示期間書面向該試點學校申請復查,該試點學校應在5日內答復申請人。
對復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海珠區教育局申請最終復核,海珠區教育局將于1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情況復雜的,經區教育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六)如積分排序出現末位同分的情況,根據以下原則進行錄取:1、優先錄取農業戶籍的申請人;2、若申請人均為農業戶籍,優先錄取“父母居住年限”項目終評分值高的申請人;3、若申請人“父母居住年限”終評分值也相同,優先錄取“父母參加社會保險”項目終評分值高的申請人。如仍同分則通過抽簽確定錄取名單。
如公示期間出現自動放棄學位或被取消申請資格的情況,則根據積分排序依次遞補。
(七)各公辦試點學校分別從積分高至低進行第一輪錄取。第一輪錄取結束后,如公辦試點學校接收來穗人員子女的學位仍未錄滿,剩余學位將接受第二輪積分排序。由各試點學校分別公布本校學位剩余情況并接受報名,根據積分計算結果從高至低順序進行公示、錄取。
(八)未能在第一輪積分申請中獲得公辦試點學校學位的來穗人員子女,可根據公辦試點學校學位的剩余情況和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申請公辦試點學校的第二輪積分排序。
在第一輪積分申請中已被錄取或放棄資格的申請人不得參加第二輪積分排序。
(九)經公示確認后,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入讀試點公辦學校資格的申請人,由學校發出統一印制的《入學通知書》。申請人憑《入學通知書》于規定時間內到相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作自動放棄學位處理。
(十)申請人父母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相片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一)不參加積分申請或因條件限制未能為子女申請獲得入讀公辦學校資格的來穗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合法開辦的未滿核定招生規模的民辦學校為子女報名入學。
六、嚴格執行工作紀律
(一)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風。對工作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舉報制度。海珠區教育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9185366。
附件:1.2016年海珠區來穗人員子女申請公辦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學位積分表(父或母單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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