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來自網絡 2009-07-28 17:29:24
3幼兒園教師及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是確定幼兒園有無過錯的依據。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即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瀆職造成的事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的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即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的,它具有客觀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類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將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能夠預見幼兒某些行為存在危險卻沒有及時糾正或引導,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么將根據教師自身過錯的大小由幼兒園來承擔民事責任。
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途徑及策略
事實上,當幼兒園幼兒意外傷害發生時,無論幼兒園有無過錯,幼兒園都要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對幼兒進行及時救助、最好的醫療,同時贈送營養品促進孩子痊愈并撫慰家長。即便是在幼兒園無過錯的情況下,既不向受傷幼兒家長表白自己無過錯,也不追究造成傷害的幼兒監護人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受傷害幼兒家長大多提出高額索賠,如幼兒臉部被抓傷,以醫生不能斷定今后是否會留下疤痕為由提出高額美容費;幼兒受傷縫針治療,向幼兒園索賠幼兒的精神損失費、父母的精神損失費、祖父母的精神損失費,營養費,誤工費,獎金等;甚至還會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補償性的要求。此類家長中不乏從事法律工作者。幼兒園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確處理好幼兒傷害事故,處理好家園關系。
1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應采取的適當措施。
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應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并同時告知幼兒的監護人。如需縫針治療,應將幼兒送至具備美容條件的醫院,美容針將不會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傷害是另外一名幼兒造成,則應細心撫慰這名幼兒,以免其受到驚嚇。
2.家園解決幼兒傷害事故的合理途徑。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當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與受傷害幼兒家長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解決:(1)家園通過協商方式解決;(2)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解決;(3)幼兒家長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3.直面法庭,據理力爭。
有這樣一個案例:幼兒園中班于上午9點進入操場,在操場邊緣的綠草坪上撿拾梧桐樹上掉落下來的梧桐花。5歲幼兒李亮正在石桌上擺弄著撿來的梧桐花,一個小班也開始分兩組各由一位教師帶領進入操場。當3歲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組孩子在老師的帶領下已進人草坪時便跑了過去,途中不小心將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醫院診斷為唇頜面軟組織撕裂傷,縫合9針,并將兩顆松動的乳牙拔掉。當時操場只有這兩個班幼兒活動,秩序井然,教師忠于職守,事故的發生純屬意外,不是由教師的疏漏引起。家長的態度是:(1)幼兒園是監護人(即便不是監護人也有臨時監護責任)應負全責;(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說明老師沒教育好孩子,是幼兒園的責任事故;(3)縫了9針就應該算責任事故。此事家園雙方分歧較大,且家長索賠數額又高。為達成協議,家長提起訴訟,提出5000yi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法官向園方提問:郭涵小朋友跑,老師制止了嗎?園方的態度是:(1)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監護權轉移之說無法無據;事發全過程證明教師無過失及疏漏,不應承擔民事責任;(2)李亮受傷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變不了事故的性質,因為我們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證明老師沒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縫9針,幼兒園非常痛心,但認定幼兒園是否有過錯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在管理上是否存在過失或疏漏。僅從事故的損害后果出發來認定幼兒園的責任,實際上是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歸責。(4)幼兒在操場跑動是正常的,這是幼兒園操場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兒每天的戶外活動中必要的活動。郭涵的跑動行為不具有危險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兒,有的或蹲或走撿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擺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險性。老師不去制止是沒有錯的;郭涵在跑動過程中無意將李亮碰到,這是老師不可預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撫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長支付770元,幼兒園支付:330元。駁回其它訴訟請求。
在另外一起幼兒意外傷害案中,原告起訴書指控幼兒園“斷然否認幼兒園有任何責任,并不保證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被告方在庭審答辯中鄭重而誠懇地說:“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兒實施保育與教育的集體機構之中來的,不是雇請家庭教師一對一地施教。在集體教育機構中,幼兒發生意外傷害在所難免,無論是本被告還是幼兒園的主辦單位,都不能向家長承諾和保證幼兒不發生意外傷害;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
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一個發展是過錯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的傷害是由行為人所至,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在法律上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并就此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被告方的幼兒園首先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詳細闡述事發經過,用事實證明事故發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預料性的,同時還要闡述幼兒園工作的性質、任務以及教師的工作職責,這將有助于辦案人員客觀分析案情事實。其次,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幼兒園已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請原告方用事實證明幼兒園過錯何在。
古羅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與公正是法的藝術”。在處理幼兒傷害事故中我們應首先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努力與幼兒的監護人達成情與法的和諧統一。自覺履行對幼兒的法律義務,努力采取各種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用我們強烈的愛心和高度責任感來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只有我們問心無愧,才能在解決幼兒意外傷害事故的過程中保持清醒的頭腦,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理智地解決家園分歧,構建和諧友好的家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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