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育兒 2009-06-01 08:16:20
新婚夫婦應該談財產馬克思曾經說過:人是“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就是說即使是準備締結婚姻的,滿腦子愛情的男女,也不能永遠與經濟問題、財產問題、人際關系問題遠離。遲早會觸及到這些“俗事瑣事”,新人既是熱情蓬勃地深陷于愛的浪漫之中的有情人,畢竟最終還是政治人、社會人、經濟人。
人們看到,許多婚姻在持續期間沒有財產問題,而一旦勞燕分飛時,就會因為財產
分割鬧得雞飛狗跳,甚至鬧上公堂。既然結婚的時候“夫妻重情不重財”,為什么離婚的時候會打得不可開交?這說明經濟問題在現在社會還是人們生活的重要內容,人類生存依賴于物質財產,任何形式的婚姻關系都不能輕視經濟問題在其中的作用。
新婚夫婦怎樣談財產新婚夫婦談財產就是先把對方看成是情緒、諾言和感情會改變的俗人,用法律把他(她)當成小人來提防和約束,用法律制約和調整彼此的婚姻關系,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因為感情的變化而受到侵害。
鑒于這種情況,新婚姻法對于財產有這樣一些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二)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以上規定給了新人們“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婚后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財產約定的權利,避免了直接談論財產歸屬的尷尬。同時可以根據新人自己的意愿進行財產約定。可以約定的財產有婚前、婚后財產,通俗地說就是,既可以約定“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所謂AA制,也可以“所有的財產都屬于我們倆共同所有”,或者“這部分屬于個人,那部分共同所有”。但是法律不許可把一方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事實證明,財產界限和權利清晰,夫妻雙方心中有數,既可以有一定的財產支配自由,又可以避免因為財產問題影響感情。如果新婚夫婦能夠按照法律給予自己的權利辦事,未雨綢繆,就不會因為沒有遠慮,而產生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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