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2008-10-31 10:54:16
四、兒童與環境
改善兒童生存和發展環境,尊重并鼓勵兒童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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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兒童生存的自然環境。
━━提高農村缺水地區供水受益率和農村改水受益率、自來水普及率。
━━提高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城市空氣和水按功能區基本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提高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污水集中處理率。
━━增加森林和綠地面積。
2.優化兒童發展的社會環境。
━━尊重、愛護兒童,使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傷害。
━━為兒童提供必需的閑暇、娛樂時間,保障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提高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的質量,保證其安全無害。
━━為兒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凈化兒童成長的文化環境。
━━各類媒體傳播有益于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信息,保護兒童免受不良信息影響。
━━為兒童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增加社區兒童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90%以上的縣(市)至少有1處兒童校外活動場所。
3.保護處于困境中的兒童。
━━提高殘疾兒童康復率。
━━改善孤兒、棄嬰的供養、教育、醫療康復狀況。
━━基本達到每個地級市有1所具有養護、醫療康復、教育能力的兒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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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宏觀政策。
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體現“兒童優先”原則,有利于兒童發展。
━━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的良好風尚,保障兒童參與的權利。
━━將兒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兒童事業的投入。
━━鼓勵兒童積極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培養兒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兒童社會保障制度。
━━關注女童和處于特殊困境的兒童,保證其獲得健康成長和平等發展的機會。
━━擴大兒童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全球和區域性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2.法律和部門政策。
完善和落實有利于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依法加強生態建設,加大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力度。植樹造林,治理大氣、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環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業、生活、農村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源。在農村繼續以改水、改廁為重點,帶動環境衛生整治,加強衛生廁所建設和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圈養家禽家畜。為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自然環境。
━━加強兒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樂設施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完善檢測標準和質量認證工作。加強公共設施的管理和安全監察,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兒童及家長的安全意識,減少兒童意外傷害。鼓勵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堅持兒童受惠原則,為兒童發展提供支持。
━━各類媒體應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鼓勵創作優秀兒童圖書、影視、歌曲、舞蹈、戲劇、美術等作品,宣傳積極向上的兒童形象,豐富兒童精神生活。對文化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打擊非法出版物,禁止各類媒體傳播色情、暴力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信息,減少對兒童的負面影響。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
━━積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加強家庭美德建設,倡導平等、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系,為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增加兒童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將兒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資助中、西部地區的青少年活動場所建設。強化社區對兒童的服務、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強農村兒童科技、文化園建設。加強對兒童活動場所的管理,提高社會效益,逐步實現社會公益活動場所面向兒童免費開放。
3.社會保障與服務。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促進困境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加大兒童福利事業的投入,改善設施,為孤兒、殘疾兒童、棄嬰提供良好的成長條件。倡導兒童福利社會化,積極探索適合孤殘兒童身心發育的供養方式。
━━加強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的建設和管理。設立多種形式的流浪兒童收容教育機構,減少流浪兒童數量和反復性流浪。
━━加強正規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社區康復和衛生服務機構,對殘疾兒童家長進行康復知識培訓和指導。
組織與實施
一、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綱要》的組織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要根據《綱要》的要求并結合各自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二、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兒童發展規劃,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要將《綱要》的實施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政績考核。
三、建立健全實施《綱要》的工作機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每年要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報告實施《綱要》的工作情況。地方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報告制度。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分類指導、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要注重對兒童領域的理論研究。
四、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合理安排實施《綱要》所需經費。要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兒童事業的發展。
監測與評估
一、對《綱要》的實施情況實行分級監測評估。要加強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工作,增設分性別統計指標,建立和完善分性別數據庫。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和交流工作,分析兒童發展現狀,預測趨勢,評估實施效果,為制定規劃、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建立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兒童狀況監測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范的監測評估方案,全面、動態地監測兒童發展狀況。《綱要》分性別的統計指標納入國家統計制度和各有關部門的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建立健全勞動監察、衛生監測、教育督導、統計評估、法律監督機構,完善監測機制,確!毒V要》的有效實施。
三、建立定期報送和審評制度。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統計局報送監測數據及目標實施進展情況,并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實施效果。國家監測評估周期分為年度監測、每3━5年的階段性監測評估和10年的終期監測評估。
四、建立監測評估機構。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負責審批監測評估方案,根據監測評估結果提出相應對策。
監測評估領導小組下設統計監測組和專家評估組。
統計監測組由國家統計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組成。負責制定《綱要》分性別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提出監測的重點指標;確定監測方法,收集監測數據,建立和完善分性別數據庫;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全國兒童狀況統計監測報告;指導各地區對《綱要》的統計監測工作。
專家評估組由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推薦專家組成。負責制定檢查評估方案;審評監測報告,并對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階段性評估,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指導各地區對實施《綱要》的檢查評估工作。
各地區要建立相應的監測評估機構和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綱要》和本地區規劃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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