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燕趙都市報 作者:張敬己 2008-10-15 09:17:42
擇校費首次出現在何時,已經很難查證,不過自從有了市屬、省屬重點學校后,實行義務教育的中小學,也就有了“重點學校”與“非重點學校”之分,然后就出現了“擇校費”。
顯然,能收取“擇校費”的前提是這個學校是“重點”或者“實驗”學校。近在家門口的非重點學校,即便不收“擇校費”,很多家長也會舍近求遠。雖然在2007年全國兩會開幕前夕,廣東全國人大代表郭澤深就痛指“擇校費是破壞教育公平原則的最直接體現,違背了《教育法》”,并呼吁應該盡快取消公辦學校收擇校費,但擇校費并沒有從公眾的視線里消失,而是愈演愈烈。
10月1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北京一中原校長王晉堂則透露了今秋北京一些學校的擇校費是12萬元。這還不是最令人驚詫的,根據王晉堂的了解,12萬元絕對不是北京市今年擇校的最高收費,“有些數字說出來,別人都不相信”。
之所之出現擇校費,主要原因是教育資源發展的不均衡。學校最開始收擇校費的時候,大概是想通過此種手段減輕超大班額的壓力。但在收“擇校費”的過程中,收取費用的好處不斷呈現,于是,目的和手段就合二為一了,甚至出現了“北京最好的小學”校長涉貪賬外資金過億這樣“淺池出巨蝦”的丑劇。就在前文所引新聞中,北京東城區一位小學校長也直言“學校收取擇校費主要用于提高教師待遇”。
不但如此,擇校費的收取對象,已經不僅僅包括“跨片就讀”的學生,就在筆者居住的小城,較好的一些學校(主要是初高中),把錄取分數線劃分幾個等次,除去最高等次的以外,其他幾個等級依分數則需另交“贊助費”、“借讀費”或者“建校費”。也就是說,即使依據就近入學的原則,如果你“考分”不夠,你依然只能用“擇校費”完成“就近入學”。相信這種情形在國內其他地方并不少見———“擇校費”的收取連初始原因都拋棄了。
《教育法》明確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誠然如是,受教育的機會是平等的,只是機會的保全卻沒有被完成。一方面相關法律如同空置,另一方面教育投入不足和不均衡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再摻雜進學校的私利,在幾方糾纏下,“擇校費”之類的問題便成了一道無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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